入会须知
凡承认协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自愿申请入会者,经本协会批准后成为会员。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法人、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一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单位会员:
1.具备工商等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营状况良好并具有良好的品牌信誉。
2.获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民营中医院、研究所、门诊部、诊所等。
3.各省级、市州其他相关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思想
素质好。
2.获得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医药传承人。
3.热爱中医事业,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
第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提交理事候选人推荐表(附件1),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由协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提交会员入会申请表(附件2),由1名会员或会员所在单位介绍,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由协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书。
(三)审核批准后,将相应的会员费在规定时间内打入协会指定账号中。
(四)协会在收到会费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会费发票。
(五)协会将通过每年一次的常务理事及理事大会向申请者颁发牌匾或会员证书,并在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予以公告,会员待遇正式生效。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2000元
(四)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0元
第四条 会费缴纳方式
账户:吉林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协会
账号:35980188000072863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第五条 会费缴纳事项
(一)统一按照上述标准缴纳会费,协会分支机构及下属单位,不得单独设立会费标准,不得单独收取会费。
(二)会费一律缴纳至协会账户,收到会费后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按年度缴纳会费,起始时间为每年1月1日,封账日期为12月20日。
(四)如有特殊情况另行规定,须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会费管理
(一)协会收取的会费,按照《吉林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协会章程》规定,用于秘书处为全体会员单位开展国际和国内社团业务工作和服务活动必要的费用开支。
(二)协会制订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聘请专(兼)职会计和出纳人员,严格遵守财务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三)协会收取分支机构实收费用的10%,用于总会对分会会员单位的服务。
(四)协会每年接受由吉林省民政厅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年财务进行审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五)协会秘书长、分支机构会长单位、分支机构秘书长离任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办理财务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服务内容
(一)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向有关政府及部门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二)通过行业调研、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会员单位需求,反映会员单位意见,代表行业发声,维护行业及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三)创办活动,加强会员间的交流。关注行业发展新情况,及时引领行业及会员单位健康发展。
(四)鼓励会员开展诚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避免恶性竞争。
(五)利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视频号等渠道,宣传会员单位,提升其影响力。
(六)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为会员单位提供推荐函等证明文件及相关咨询服务,助力会员单位发展。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有本会参与的国际国内学术会议、培训、医疗服务活动和展示推介活动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任何人在未经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工作。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联系方式:
联系人:韩玉海
电话:18943107731(微信同)
邮箱:jlmyzy@163.com
公司地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凡大街以西恒大绿洲16幢四层4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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