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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吉林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协会 | 发布时间: 2025-02-28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吉林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协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性质和任务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在吉林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协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领域的各项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正式名称为“吉林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协会某某分会”字样,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不得直接冠以“吉林省某某分会”字样。不得设立下属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协会宗旨,遵守协会章程,根据协会的总体工作规划,编制本领域的活动交流计划。

(二)组织本领域的交流活动,承办全省性交流活动。

(三)依法开展行业调查、信息统计工作,掌握本领域(专业)的发展动态,对有利于本领域(专业)的发展方向和重要项目提出建议。

(四)联系本地区会员,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中医药发展建言献策。

(五)开展科普宣传和人才培养工作,举办培训班,推广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

(六)挖掘、发现和推荐本领域(专业)的优秀人才。积极发展会员,不断扩大本领域(专业)的人才队伍。

(七)承接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八)在本地区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九)加强与本会所属分会间的联系和协作。


第五条  分支机构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交流活动、培训班、年度计划等重大问题都要经过全体会员讨论,特殊情况下可由正、副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备案。 


第三章  申请成立分会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协会秘书处归口负责分支机构相关具体事务。

第七条  已形成覆盖本地区、本领域的理事队伍,并有组织能力强和影响力较大的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协会工作、有一定威望的骨干力量。

第八条  能独立开展各项活动。

第九条  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条  业务范围符合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  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由本地区带头人1名提议,2名以上附议,作为发起人,提出申请报告,说明本地区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和民间中医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理事队伍的情况,成立分支机构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以及内容,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的意见,办公场所。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核。

第十二条  经常务理事会审核同意筹建的分支机构由协会正式行文后方可筹备。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筹备组,征集理事候选人。向协会提交理事候选人名单,协会对候选人作资格审查,确定分支机构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应在常务理事会批准成立分会之日起,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自动取消其成立资格。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委员任期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理事制,理事总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名额一般为30人以上。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设会长1人,副会长人数占全体理事的15%,要求人员分布广泛,避免集中在个别单位遴选。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设秘书长1人,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交流活动;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任期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隔届可以再任。


                                第五章  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的条件

 

第二十条  政治思想觉悟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的品格和严谨的工作作风。

第二十一条  热爱协会工作,遵守协会章程,身体健康,是民营中医医疗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作风民主,有团结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协会认命。须为协会理事会成员。分支机构的理事和会员,也须为协会理事会成员,不是的可同时办理入会手续。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各分支机构财务进行单独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协会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与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捐赠、赞助时,应当缴入本会账户统一核算,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举办各项活动可视情况收取适当费用,由协会开具正式发票。并应不以营利为目的,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不断提高活动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名誉职务

 

第二十七条  凡本届卸任的、不在下届分支机构继续任职的正、副会长,视其在任期间对协会发展的贡献以及个人的专业地位与影响,可由理事会推荐,下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聘为名誉会长或顾问,名誉会长、顾问均任期一届,由协会颁发聘书;其他有影响力、对分支机构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社会知名人士也可以聘为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违反《吉林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由协会给予通报批评。如情节严重的,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撤消该分支机构。如不按时开展活动两次以上者,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撤消该分支机构会长职务。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理事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本分支机构组织的重要交流活动,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由吉林省民营中医医疗机构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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